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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9月4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874

合同到期,“二房东”不仅不要求小租户撤离,还拖欠大房东房租。今天上午,黄浦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要求“二房东”在规定时间里妥善解决此事,其手下的20多户小经营户搬离现场,腾出他们租赁的江阴路150号。

  江阴路150号为上海轻工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10年前,研究所将此处房屋出租给上海吉联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从2000年初到2009年末。前3年租金,每年为25万元。第4、5年每年28万元。

  2002年10月,研究所与吉联签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租金支付日期变更,及租金金额2001年为20万元,2002年为15万元,2003年为15万元,2004年1月1日起仍按每年28万元计收租金。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吉联如数支付了2001年和2002年租金,但2003年被告只付了10万元,拖欠5万元。2004年只付了10万元,拖欠18万元,累计拖欠23万元。

  2005 年,研究所催讨租金,但吉联2005年和2006年每年仍只支付10万元。鉴于长期拖欠租金,研究所于2006年发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通知吉联自2006年6月19日起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吉联在2006年7月20日之前腾退房屋。吉联收函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研究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吉联立即迁离上海市江阴路150号,支付所有欠款和违约金。

  拖欠租金,也不搬离住所,到底是为何?吉联认为,租赁的场地内目前有30多家小客户在经营,当初被告租下这片场地,是因为有江阴路花鸟市场作依托,后来政府将花鸟市场迁走,被告经营的市场人气下降,承担原约定的租金发生困难。为此,吉联与研究所原来的所长商量降低租金,所长口头答应年租金自2003年1月起降为每年10万元,吉联后来也是按每年10万元支付租金,直至研究所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联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已经解除。上海吉联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腾空并迁出上海市江阴路150号房屋,房屋交还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并支付所有欠款和分段支付违约金。被告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上午,黄浦法院三十多名执法人员来到江阴路150号。记者看到这里是一个水族市场,商户们开始陆续把经营的花鸟鱼虫往外搬。一个商户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在12月下旬就接到了要搬离的通知,这几天他们已经开始陆陆续续地撤离。其实这个市场两年前就曾被停水停电,然后商户们又私自拉接了电线,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整个市场也处于无序无人管理状态。另一名老板说,他们的房租已按照合同如数交给吉联。但至于吉联与研究所是否存在欠租,他们也不知情。记者看到,由于法院之前一直做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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