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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5149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不动产权登记逐渐成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行政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复杂,适用法律法规多,政策性强,尤其是《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继出台,对房地产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我市颁布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全面统一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登记,并随后相应出台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技术流程。然而,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成为了我市房地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全市十区两县级市发证类型不统一、审核标准不同、操作流程各异,既不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新要求,也对推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以及今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健全我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制度,我局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立即启动了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的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历时近四年、数易其稿的《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下称“《登记规范》”)正式发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登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已率先建立起城乡统一、房地一体、体系完整、类型完善、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登记规范》共有六章九十三条,规定了房地合一的登记模式、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的时限、登记发证的填写规范、申请登记的具体情形、申请主体及其代理人的具体要求、申请登记材料的具体要求,并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了各类登记应当提交的具体资料,便于广大群众解读政策及申请登记。
  相对于现行办理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政策依据,即《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登记规范》涵盖了集体土地、房屋各种权利类型的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的登记以及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登记;围绕以上各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灭失等一系列变动情形分别规定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并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新增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有关规定。丰富了登记类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权的登记体系。
  为了保障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登记规范》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当申请登记,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登记规范》的出台,改变了我市过去单纯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缺少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操作规范的制度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了权属登记的操作依据。换言之,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从权属登记角度有力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具有公信力、公定力的不动产权,将对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加快推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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