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房地产确权纠纷;
  • 一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陪同购房、协助签署合同;
  • 房产查封案执行及执行异议诉讼;
  • 股权纠纷;
  • 票据及保险等金融纠纷;
  • 各类合同纠纷及一般民事纠纷;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周蓓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108-1110室
电话:13826075636
联系人:周蓓律师
网址:www.020law.com
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3月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685
      2月26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因未尽到保险法的免责告知义务,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向投保人毛群爱支付了第三者责任理赔款84312.40元。

       2004年11月19日,原告毛群爱与被告保险公司联系车辆保险业务,原告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被告方经办人员代替原告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综合险)上签了名,合同上载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

      2005年9月22日,原告的浙HD1616号重型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碰撞,致三轮车车主死亡,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

       2005年11月,事故发生地法院判决毛群爱和驾驶员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等10余万元。之后,毛群爱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上投保人“毛群爱”的签名非原告毛群爱本人所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告知义务。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业主称楼下油烟扰民拒付物业费败诉 | ·下一条:李金华:遏制公款吃喝 官员职务消费标准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