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房地产确权纠纷;
  • 一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陪同购房、协助签署合同;
  • 房产查封案执行及执行异议诉讼;
  • 股权纠纷;
  • 票据及保险等金融纠纷;
  • 各类合同纠纷及一般民事纠纷;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周蓓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108-1110室
电话:13826075636
联系人:周蓓律师
网址:www.020law.com
新闻来源:谭国杰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1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6273

  全国各大中城市纷纷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便是对住房进行“限购”。包括广州、北京、上海等地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限购政策细则。买卖双方违反“限购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也就是拿不到房产证,这时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如何处理呢?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谭国杰律师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其签订时间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区别:1、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前签订的,但政策出台时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购房合同有效,但由于限购令的颁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情势变更”,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卖方应退还款项。2、若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谭国杰律师建议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买卖双方都明知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则合同依法无效,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赔偿;若卖方不知情,买方未说明自己已属于限购人群,则买方还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对由中介公司促成的房产交易,如果中介方明知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则应当退还中介费。

 
·上一条:公房买卖常见问题处理 | ·下一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