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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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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周蓓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434

案情介绍:2004年周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缴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入住,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办理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不想该房产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广东海事法院多重查封,人民法院明确告知查封期间购买房产是不允许的。周某2007年开始委托周蓓律师代理提出执行异议,周蓓律师通过分析案卷材料,查阅房管部门的档案资料,发现新证据,提出新观点,最终该证据及观点被各级人民法院认可,各级人民法院均确认对该房产予以解封,周某在该房产被查封十几年以后顺利的获得了该房产的产权。


周某与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9

原告:周某,女,19781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东街2号自编C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0827844-6

法定代表人:朱培坤。

原告周某诉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2004221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总价款329981元。签约后于2004221日付首期房款70000元。并同期另支付了相关税费。原告于2004221日收楼入住该房屋至今。于2012116日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指定将剩余房款259981元汇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管帐户。至此,原告已经依照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由于该涉案房产先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以多个案号查封。原告已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查封情况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逐一向多个法院提出相关案号的解封申请。相关有权处理的法院均应原告的申请开庭审理后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及原告等送达了相应案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处理文书。逐一解除了对涉案房屋上的查封。至2015101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给原告的穗国房公开【20151394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中确认,本案涉案房屋上仅剩2013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由原告提出申请的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25号诉讼保全查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建议原告,上述诉讼保全的查封可以等到原告顺利确权强制过户时再一并解除,以便确保涉案房屋的过户不出意外,所以原告要求将向被告购买多年的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无任何法律上的保障。原告对于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享有的权利已多次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但是由于该物业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而被告又多年滞于履行与原告的合同。原告迫于无奈,唯有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与原告签署的购房合同,为原告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亿豪北街3602房)的房地产权证;2、被告开具329981元的购房发票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亿豪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221日,周某与亿豪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周某同意认购由亿豪公司开发的座落在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2********(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329981元;亿豪公司与周某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并收到周某定金后,不得擅自将上述商品房转卖他人,同时保证与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领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等内容。

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07)穗中法执字第2932号执行案的过程中,周某就涉案房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3412日作出(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周某于2004221日与亿豪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签订本协议时,周某向亿豪公司交付定金10000元;2004421日前先支付20%房款人民币70000元及税费,另80%人民币259981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同日亿豪公司向周某开具定金10000元及房款60000元及综合税费等的收款收据;目前,周某已接收使用涉案房屋;周某于2012116日将剩余房款259981元汇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159号案代管款账户。在该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于20042月与亿豪公司签订认购书,向亿豪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缴付了部分房款后已实际入住使用,虽然该房屋至今登记在亿豪公司名下,但由于周某自愿将剩余房款259981元汇入本院代管款账户用于相关案件的执行,周某享有阻止涉案房屋作为执行标的进行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故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诉讼中,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函调查,该局于2016420日出具复函(穗国土规划协查【201694号),函称:********被你院以(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910日止,暂无其他有效查封信息。

另查,本院在审理周某诉亿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25号】,周某提出的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涉案房屋,本院于201389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后周某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414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221日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于2012116日付清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故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人负有向原告交付房屋及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但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同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案情,本院酌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房地产登记手续。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开具金额为329981元的购房发票的诉讼请求。由于经济活动中的结算发票管理是由国家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故原告可另循该途径解决,本案不作调处。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同原告周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廖雅婧

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

人民陪审员  郑慧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肖明

 
·上一条: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没有购房款转账记录,也没有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确认 | ·下一条:情侣一方借款给对方购房无借条,顺利通过诉讼拿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