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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0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92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初字第4605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丙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裁。

委托代理人康鹏,女,197810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业务经理,住()

委托代理人肖月洁,女,19797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业务经理,住()

被告王某某,男,1964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以下简称牡丹卡中心)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康鹏、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牡丹卡中心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44月向牡丹卡中心申领到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4518110102014549。被告自20064月起开始逾期透支,截至2006531,共透支人民币本息18 171.42元。根据《牡丹卡领用合约》使用条款,持卡人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但被告多次违约。经原告催收多次,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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