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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371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414
关于印发广州市
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我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市工商局组织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工商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意见;
(三)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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