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Service
  • 房地产确权纠纷;
  • 一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 陪同购房、协助签署合同;
  • 房产查封案执行及执行异议诉讼;
  • 股权纠纷;
  • 票据及保险等金融纠纷;
  • 各类合同纠纷及一般民事纠纷;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周蓓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108-1110室
电话:13826075636
联系人:周蓓律师
网址:www.020law.com
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4489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

  颁布日期:2005-12-27

  执行日期:2006-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

 
·上一条: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 ·下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