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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资料整理   发布时间:2012年8月2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5797

69日起,拆迁补偿总额的核定方法可两选其一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将从69日起实施。今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将有两种核定办法,拆迁人可任选其一。

一种是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第25条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另一种是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其中,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株、天河五个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13000/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3500/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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